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 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 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19,074,5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68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49,997,6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1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69,076,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人,代表股份70,599,592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7.72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 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11,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36,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 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方誉、苏悦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1 年 6 月 8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