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
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
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60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
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16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张坤强、孙中亮、黄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