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
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
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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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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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六) 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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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
格。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
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
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
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
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
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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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
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批准。但公司总
裁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但低于5%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
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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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8.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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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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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
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
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以下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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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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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
十三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
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
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
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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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
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
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三
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
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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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
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出”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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