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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而泰: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
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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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
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
会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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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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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
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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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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