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
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组织项
目搜集、筛选、考察、投资方案论证和前期合作洽谈,形成投资方案并经公司主
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经营财务部依据投资步骤安排资金计划;以实
物、无形资产出资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涉及合
作方的,由合作各方协商选聘。评估结果应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确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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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时,应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价。
第七条 子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可行性
研究,形成投资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定后,连同对外投资相关文
件、资料一并上报公司。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获得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向子公司下达批复,
由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对外投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四)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余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债务和承担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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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严格控制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活动。原则上,公
司不进行除套期保值业务之外的期权、期货、远期、掉期或其组合产品等金融衍
生品的投资。确需开展时,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相
关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审批程序。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授权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
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投资部及法务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场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
财务顾问报告,报送总裁。由总裁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该拟投资项目超出公司总裁审批
权限,则总裁办公会需将该事项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投资合同或协议等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
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公司投资部部组织财经中
心等相关部门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或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授权投资部负责组织具体
实施工作,投资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并实施计划,会同公法
务部、证券部办理投资的各项工作,并对投资后的项目公司实施统一指导、监督
与考核,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公司以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投资部组织财经中心等相关部门须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或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投资部和法务部负责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
选到项目完成(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并送总裁
办公室审查归卷,总裁办公室审查后统一移交投资部及法务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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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四条 现以下情形时,可通过股权转让、解散公司等合法方式退出(含
减持)并收回投资;
(一)所出资企业经营期满,股东决定不再经营;
(二)所出资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且经分析认定失去投资价值,或可能
造成更大损失;
(三)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可获得良好投资收益;
(四)公司或子公司出于资金、战略方向调整等方面的考虑,决定退出并收
回投资。
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时,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组织按合法合规性原则,以降低
损失为前提,最大可能收回投资。
第十五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实际情况,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
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维护公
司对外投资利益。
第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派出人员”),对该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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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投资情况;应每年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
的考核指标,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监督投资项目及时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并严格按照《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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