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8-0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兼顾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
关条款制定本规划,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七、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