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2-095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
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244,730,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7658%。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148,475,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8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96,255,46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5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0人,代表股份96,255,46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7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
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情况:同意 243,720,72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24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10%;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情况:同意 243,720,72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24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10%;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情况:同意 243,720,72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24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10%;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子畅、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2 年 12 月 20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