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相关事项。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09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预留授予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
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10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而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浙江和而
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随时归还该笔资金。我们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而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孙进山、孙中亮、黄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