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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05-10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2-2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503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39.3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6,353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8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信永中和(2010)验字第 XYZH/2009A5042]号《验
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铁道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
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增加对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 投 资的议案 》。 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5,2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伍万元整)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并专门实施“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2012 年 5 月 10 日,公司与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证券")、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
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0 7830 1018 0100
35204,2012 年 4 月 18 日公司转入该专户募集资金为 16,978,997.71 元(大写人
民币壹仟陆佰玖拾柒万捌仟玖佰玖拾柒元柒角壹分)。该专户仅用于多氟多(昆
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
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
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应当配
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
胜、刘禹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查询、复印多氟多(昆
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查询多氟多(昆明)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查询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多氟多
(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安宁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
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上述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