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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0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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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2 年 8 月 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于 2012 年 8 月 1 日 15:00 至 2012
年 8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12 年 8 月 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8 名,代表股份 65,782,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72%。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止 2012 年 7 月 27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名,持有股份 65,696,5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86%。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85,8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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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现场表决      65,696,516             100             0         0          0                 0

网络表决          79,840         93.0103          3,400    3.9609      2,600        3.0289

 合计         65,776,356          99.991          3,400     0.005      2,600         0.004


     2、《关于制订<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现场表决      65,696,516             100             0         0          0                 0

网络表决          81,440         94.8742          2,600    3.0289      1,800        2.0969

 合计         65,777,956          99.993          2,600     0.004      1,800         0.003


     3、《关于制订<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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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股) 占比(%)

现场表决      65,696,516             100           0         0            0                 0

网络表决          81,440         94.8742           0         0         4,400        5.1258

 合计         65,777,956          99.993           0         0         4,400         0.007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会
 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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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冰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
                    舒章勇                               张    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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