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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2-10-26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2-5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豫证监发[2012]329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
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李世江先生及其关联方(关联行动人)李凌云女士、侯红
军先生、李祎先生和韩世军先生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2013 年 5 月 17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 2012 年 10 月 27 日,股票锁定承诺正常履行中。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规定,经国资委《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
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861 号)批准由中国环境保护公司、焦作
市投资公司、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
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中国环境保护公司、河南创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的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2011 年 5 月 17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 2012 年 10 月 27 日,股票锁定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同时,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前述承诺期满
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承诺期限: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2011 年 5 月 17 日及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半年
至其持有公司股票卖完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 2012 年 10 月 27 日,股票锁定承诺正常履行中。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引起的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李世江
先生及本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承诺:“本人及本人将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从
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
行人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
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
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将给予足额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 2012 年 10 月 27 日,上述承诺人均信守承诺,没有发
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
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以上不足 1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交易金额不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不足 3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主持公司股东大会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
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
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就其是否需要回避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
东大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 2012 年 10 月 27 日,上述承诺人均信守承诺,没有发
生违反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