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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12-2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闫克新为内审负责
人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经核查,《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第
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有利
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
同,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关于聘任闫克新为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经审慎查阅闫克新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任岗位;闫克新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我们同意聘任闫克新为公司内审负责人。
此面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页:


独立董事:陈 岩    张大岭    梁丽娟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