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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涉外仲裁案的上诉公告2013-07-02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 2013-02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的上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德国CHENCO
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国
际商会仲裁院受理并做出《最终裁决书》。本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3年6
月24日委托国外律师向瑞士联邦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1日本公司委托的国外
律师收到瑞士联邦高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编号:4A_322/2013/ABS/auk),
要求本公司在2013年8月16日前缴纳上诉费用并受理上诉。情况如下:
    一、上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德国 CHENCO 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二、上诉起因
    1、本公司与 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并裁决,
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分别详见 2011 年 7 月 21 日、2012 年 2 月 23 日和 2012
年 11 月 8 日本公司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1-037)、《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2-09)
和《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2-60)。《最终裁决书》的内容见
2013 年 6 月 1 日本公司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
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3-019)。
   2、本公司对《最终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多处存在与事实证据相矛

盾的认定,仲裁庭的认定理由存在不完整和逻辑漏洞。特别是在技术问题上,仲
裁庭以反常思绪,不依赖于当事双方的意见做出有偏颇的认定,侵犯了“不得超
出当事双方诉求范围”的原则和上诉人申辩与被听取意见的权利,上诉人严格和
按时提交的诉求未被仲裁庭考虑,并因此被裁决赔偿。
    三、上诉请求
    驳回国际商会仲裁院 2013 年 5 月 15 日做出的《最终裁决书》(编号:
18046/JHN/GFG),由 CHENCO 承担上诉的相关费用和开支。
    四、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六、备查文件
    瑞士联邦高院《缴费通知书》(编号:4A_322/2013/ABS/auk)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