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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2013-08-26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3-04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德国 CHENCO
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和
进展情况已经发布六期公告,现梳理补充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05 年至 2009 年,本公司与 CHENCO 签订三份技术服务协议,分别为:(1)
2005 年 12 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 CHENCO 向本公司提供干法氟
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价款 74.56 万欧元;(2)2006 年 3 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
务协议书》,约定 CHENCO 向本公司提供无水氢氟酸技术服务,合同价款 25.00
万欧元;(3)2009 年 5 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 CHENCO 向本公
司提供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合同价款 153.50 万欧元。CHENCO 诉称,本公司有
七条氟化铝、五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协
议余款 163,685 欧元未支付。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CHENCO 向国际商会仲裁
院提交仲裁,申请本公司支付争议本金及赔偿金 23,763,685 欧元。
    案件基本情况见 2011 年 7 月 21 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
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1-037)。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一)2012 年 2 月中旬,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仲裁
审理范围书》, CHENCO 增加诉讼请求称,本公司有九条氟化铝、九条氢氟酸生
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要求支付赔偿金 29,700,000 欧元,并要求支付六
氟磷酸锂技术服务费余款 163,685 欧元。包括赔偿金、违约金、争议本金及利息
等索赔金额共计 50,063,685 欧元。本公司已经对 CHENCO 的申请作出答辩,并对
三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内容见 2012 年 2 月 23 日本公司发布
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2-09)。
    (二)2012 年 11 月上旬,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ICC
部分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对当事双方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庭具有
管辖权,应听取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但对当事双方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技
术服务合同争议没有管辖权,不能将其合并仲裁、听取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裁
定驳回 CHENCO 提交的关于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两项技术服务合同仲裁申请。
关于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两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争议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争
端解决条款协商解决或分别另行提起仲裁申请。内容见 2012 年 11 月 8 日本公司
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 2012-60)。
    (三)2013 年 5 月下旬,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最终
裁决书》,针对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裁决如下:
    1、根据 CHENCO 的诉讼请求和多氟多的答辩,CHENCO 主张事实阶段的成功
率为 10%,多氟多答辩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 90%。
    2、CHENCO 赔偿多氟多欧元 20,891.25,人民币 3,575,640.60,瑞士法郎
1,134,566.55 和英镑 6,111.90 的费用。
    3、多氟多赔偿 CHENCO 欧元 189,286.99,瑞士法郎 22,860.39 和美元
7,497.80,英镑 372.07 的费用。
    4、仲裁费 700,000 美元,CHENCO 承担 85%,即 595,000 美元;多氟多承担
15%,即 105,000 美元。
    5、多氟多需要支付给 CHENCO 32 万欧元赔偿金,并按年 5%支付利息,计息
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28 日至付款日。
    6、多氟多需要从 2011 年 3 月 23 日起至裁决日每月支付 10 万欧元罚金;多
氟多如有后续使用 CHENCO 技术,需要继续每月支付 10 万欧元罚金,直到 2016
年 8 月 31 日止。以 2011 年 6 月 28 日累计的 40 万欧元罚金和此后的每月罚金按
年 5%计息,直至付款完成。
    7、所有其它索赔和要求全部驳回。
    内容见 2013 年 6 月 1 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3-019)。
    (四)本公司对《最终裁决书》不服,于 2013 年 6 月下旬向瑞士联邦高院
提起上诉,2013 年 7 月 1 日本公司委托的国外律师收到瑞士联邦高院送达的《缴
费通知书》。内容见 2013 年 7 月 3 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27)。
    (五)本公司征询国内外多方法律专家意见,综合评估后认为走国外法律程
序不是公司有利选择,经审慎考虑决定不再启动该案向瑞士联邦高院上诉程序,
另行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内容见 2013 年 8 月 22 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3-039)。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国际商会仲裁院对公司与 CHENCO 的《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决可
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从谨
慎性原则出发,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 1500 万元,详见 2013 年 7 月 9 日本公司
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2013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公告编号:2013-029)和 2013 年 8 月 22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2013 年
半年度报告》。计提预计负债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不代表本
公司对裁决书的认可,公司将继续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