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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01-21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编号:2014-00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子公司--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多多”或“原告”)诉讼事项材料,福多多就与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福多
多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4 年焦民三初字第 00004 号《受理案件及
通知书》。
    福多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100 万元,本公司占 42.86%,为第一股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   职务:董事长
    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电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予中   职务:董事长
    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
    被告:张予中,男,汉族,1967 年 1 月 1 日出生,现任焦作东方金铅有限
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国卓,男,汉族,1983 年 4 月 23 日出生,现任焦作万合置业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
    2、诉讼起因
    2012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铅)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编号 20120210),约定由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提
供 98%的硫酸 10000 吨,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430 万元。合同有效期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依约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
将预付款付至被告东方金铅指定账户中。截止到 2012 年 6 月 1 日前,被告东方
金铅尚有价值人民币 11059.6 元的硫酸未向原告交付。
    2012 年 5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东方金铅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编号
201205028),约定原告向被告东方金铅支付货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被告东方金
铅以 350 元/吨的价格向原告供应质量标准为硫酸含量≥98%的硫酸,共计
85714.3 吨,每月最低供应量为 5000 吨。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
与张国卓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为被告东方金铅履行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材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货款
支付的义务,但被告东方金铅除了在 2012 年 6 月供应给原告硫酸 5448.42 吨之
外,2012 年 7、8、9 月都未能按照约定提供 5000 吨的最低量,甚至于 2012 年
10、11、12 月以及 2013 年 1 月停止了向原告的供货。依照双方签订的《原材料
买卖合同》第十条,被告应当承担“未供货部分金额的 50%作为违约金”的违约
责任。另外,被告东方金铅提供的硫酸存在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用户
设备损坏。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供应的硫酸尚不足合同标的数
量的 1/3,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的第十条第一项,构成根
本违约。
    原告多次与被告东方金铅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但被告东方金铅
始终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甚至拒绝与原告进行协商。为此,福多多向焦作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被告尚未履行
相应合同义务的价款人民币 11059.6 元及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
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被告尚未履行
相应合同义务的价款人民币 20822775.5 元及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法律文书
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411387.75
元及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张国卓对第二、三、四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