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7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4年3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4年4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
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4年4月14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计20名,持有股份77421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
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 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关于201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 审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21289股。


    表决结果:同意7742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页)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赵 振 华                                        谢 旭




                                           见证律师:
                                                          杜 增 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