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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14-07-26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4-05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本公司”)与德国 CHENCO
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与 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 年 7 月 21 日《关于仲
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1-037)、2012 年 2 月 23 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12-09)、2012 年 11 月 8 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 2012-60)、2013 年 6 月 1 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3-019)、
2013 年 7 月 3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27)、2013 年
8 月 22 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39)、
2013 年 8 月 27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3-040)。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新中
经三初字第 73 号)和《传票》([2014]新中经三初字第 73 号)。《应诉通知书》
内容为:CHENCO 申请你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
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
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2.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六份。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
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4.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
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传票》的内容为:1.案号:[2014]新中经三初字第 73 号。2.案由:申请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3.被传唤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传唤事由:
开庭。5.应到时间:2014 年 8 月 7 日上午 9:00。6.应到处所:本院第十九号法
庭。
       三、本公司意见
    本公司认为,1. CHENCO 以夸大宣传的方式向包括多氟多在内的国内企业兜
售其所谓的“氟化学技术”,但实施结果均未成功,给国内氟化工行业造成无法
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涉嫌欺诈,且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2.
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书要求本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不但不存在事实情形,更违
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和《纽约公约》的规定。3.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违反
仲裁地法律,剥夺了本公司全面陈述案件的申辩权,且裁决书存在超裁和漏裁的
情形,程序违法。4.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 CHENCO 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本次申请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书送达后,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
则,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 1500 万元,但是,这并不代表本公司对仲裁院所做出
裁决的认可。目前,尚不能准确判断 CHENCO 申请承认和执行案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后期利润的影响,但公司利用国内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志是坚定不
移的。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