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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2015-01-16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05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
【2015】第 1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要求公司对 2015 年 1 月 13 日直通披
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
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铝业”)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郑分”)贷款及利息 2826 万元,同时判决你公司对上述贷
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你公司披露已向焦作中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
公司的反担保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鸽瑞”)对上述判决结
果承担连带责任。对以上事项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回复。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对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
行书面说明,现公告如下:
    问题一、上述两起诉讼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知悉或提起诉讼的时间、
法院受理时间、诉讼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诉讼具体事项、诉讼判决结果、你公司承
担郑州铝业贷款连带偿还责任的原因、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等
    回复:
   (一)中信郑分、郑州铝业、多氟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1、提起诉讼的时间及诉讼具体事项
    2011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郑州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郑州铝业 2,500 万元的银行流动资金
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 10 个月(2011 年 11 月 4 日至 2012 年 9 月 4 日),债权人
为中信郑分。同时,由河南鸽瑞为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2013 年 4 月 9 日,因郑州铝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中信郑分以郑州铝业和本公司
为被告,向焦作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州铝业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归还贷款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3,261,460.48 元,共计 28,261,460.48 元(截止 2013
年 4 月 8 日);(2)请求判令被告多氟多就上述贷款本息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郑州铝业和多氟多承担本案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法院受理时间
    2013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焦作中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3)焦民二
金初字第 00006 号】和《传票》,确定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在焦作中院第七法庭开庭
审理。同日,依公司申请,焦作中院作出(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 00006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将河南鸽瑞列为中信郑分诉郑州铝业、多氟多借款担保合同案件第三人。
    3、诉讼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1 号中信银行大厦
    负责人:窦荣兴
    第一被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
    第二被告: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李丛福
    第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新郑市双湖经济开发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路明旺
    4、诉讼判决结果
    2014 年 6 月 12 日,焦作中院作出的(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 00006 号《民事判
决书》,焦作中院认为第三人河南鸽瑞与多氟多之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中信郑分
没有要求第三人河南鸽瑞承担责任,故河南鸽瑞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河南鸽瑞作为
本案诉讼主体不妥。并判决如下:(1)郑州铝业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
贷款 2,500 万元及利息 3,261,460.48 元,共计 28,261,460.48 元;以后利息、罚息、复
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2)多氟多对上述第一
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中信银行其他诉讼请求。2014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
到焦作中院(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 00006 号《民事判决书》。
    5、公司承担郑州铝业贷款连带偿还责任的原因
    郑州铝业原为公司银行融资的长期互保单位,2011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郑州铝业在中信郑分的 2,500 万元的银行流动
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并由河南鸽瑞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其时公司在建行的 2,000 万
元固定资产贷款由郑州铝业提供担保。2012 年 9 月 4 日,该笔担保借款到期,未能按
期偿还借款,中信郑分向焦作中院提起诉讼,由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判决结果执行情况
    收到前述判决后,公司积极与中信郑分沟通协商还款及其相应利息支付问题。
2015 年 1 月 9 日,公司与中信郑分初步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约定,
公司 2015 年 1 月 10 日前代偿本金 2,500 万元,2015 年 6 月 30 日前代偿贷款利息(具
体利息金额待中信总行相关减免息的批复下达后确定)。2015 年 1 月 9 日,公司向中
信郑分支付了 2,500 万元担保的郑州铝业借款本金。
   (二)公司诉河南鸽瑞承担担保责任案
    1、提起诉讼的时间及诉讼具体事项
    鉴于焦作中院判定公司需向中信郑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
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向焦作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河南鸽瑞应无条件支付给多
氟多 28,261,460.48 元(截止 2013 年 4 月 8 日);(2)河南鸽瑞应无条件支付给多
氟多损害赔偿金 10,739,354.17 元(从 2013 年 4 月 8 日起到 2014 年 11 月 8 日止);
(3)河南鸽瑞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法院受理时间
    201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焦作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 年焦
民二初字第 00050 号】和《传票》,确定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在焦作中院八号法庭开
庭审理。
    3、诉讼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
       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新郑市双湖经济开发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路明旺
       问题二、你公司对上述诉讼的信息披露情况
       回复:
       201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
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独立意见》和《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2012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进
展公告》,就郑州铝业融资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将为公司带来的担保风险,向投资者进
行了风险提示;
       2012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的《2011 年年度报告》中,进一步披露了该项担保
事项的风险,并计提预计负债 937.50 万元;
       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的《2012 年年度报告》中,再次披露了该项担保事
项的风险,并计提预计负债至 1,250 万元;
       201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对涉及担保的诉讼受
理情况、诉讼基本情况、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影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2013 年年度报告》中,对涉及担保的诉讼事项
进行了详细披露;
       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对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采取的措施、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披
露。
       问题三、上述诉讼对你公司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的影响
       回复:
   (一)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反担保方河南鸽瑞的偿债能力情况
       1、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向焦作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反担保方河南鸽瑞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焦作中院已受理并确定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开庭审理;同时,公司也已
申请依法查封了河南鸽瑞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后胡至梅山环乡公路南侧土地使用权一
宗(新土国用[2010]第 024),土地面积 63,024.85 平方米(约 94.54 亩)。
    2、河南鸽瑞偿债能力情况
    河南鸽瑞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31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5.6 亿元,经营范围为金属
复合带板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制造、销售、技术服务。2009 年 11 月
10 日,河南鸽瑞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CHOP。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河南鸽瑞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万美元)                                         49,899.8
         负债总额(万美元)                     0                   24,28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万美元)         8                   25,611.5
         资产负债率(%)                        2                        48.67
   (二)对公司 2014 年度业绩的影响             %%%%%%%%
    1、对 2014 年已披露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的影响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本次判决不影响公司 2014 年已披
露的 2014 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
    2、对 2014 年度全年业绩的影响
    公司收到焦作中院《民事判决书》后,根据判决结果,在 2014 年 11 月财务报表
中增加确认负债 1,650 万元(增加后因诉讼确认的负债合计 2,900 万元),同时在营
业外支出中确认担保损失 1,650 万元;2014 年 12 月末,公司根据与相关各方的沟通
情况,对担保损失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评估,公司补充增加确认负债 270 万元(增加后
因诉讼确认的负债合计 3,170 万元),增加营业外支出 270 万元(2014 年累计确认 1,920
万元),因前述诉讼事项累计减少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1,920 万元。具体损失影响情况
公司将在《2014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2014 年年报》中披露。
    因为公司已对反担保方河南鸽瑞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河南鸽瑞
土地使用权一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河南
鸽瑞对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金额能够确定收回,能够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单独
确认,公司将按照可以确认的资产金额冲减已确认的担保损失。鉴于公司诉河南鸽瑞
承担担保责任一案的判决及后续执行仍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公司在 2014 年度确认
能够收回可能性较小。
    3、对公司以后年度业绩的影响
    公司诉河南鸽瑞承担担保责任一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开庭,法院判决并生效
后,如果在 2014 年未确认河南鸽瑞对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赔偿款,在实际收到赔
偿款期间会增加当期利润。由于法院判决金额和收到金额尚无法合理预计,对以后年
度的具体影响金额尚不能准确预测。
       问题四、针对上述诉讼,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一)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向焦作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反担保方河南鸽瑞承
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收到焦作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确定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在焦作中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
    公司也已申请依法查封了河南鸽瑞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后胡至梅山环乡公路南侧
土地使用权一宗(新土国用[2010]第 024)号,土地面积 63,024.85 平方米(约 94.54
亩),公司将继续采取司法保护程序,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
   (二)公司将继续保持与中信郑分的沟通,力争获得利息、罚息等的减免
    目前,中信郑分正在向其总行申请减免部分利息,具体减免金额以其总行批复为
准。
   (三)积极申报债权
    鉴于郑州铝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信郑分已作为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公司
将持续关注郑州铝业后续重整进展情况,督促中信郑分充分履行债权人权利。
       问题五、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回复:
   (一)收到判决滞后的原因
    由于送达原因,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收到上述生效判决。
   (二)公司收到判决到 2015 年 1 月 13 日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收到焦作中院作出的(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 00006 号《民事判决书》后,
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损失,一方面及时启动了对反担保方河南鸽瑞的起诉程序,另一
方面也与中信郑分、河南鸽瑞等相关方进行协商,希望由反担保方河南鸽瑞直接向中
信郑分承担担保责任,因协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考虑到诉讼涉及金额未达
到《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1.46 亿元),因此
公司未对诉讼事项进行披露。由于无法与河南鸽瑞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9 日与中信郑分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向中信郑分支付了 2,500 万元担保的郑州
铝业借款本金。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由于对相关规则理解存在偏差,公司未做到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今后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对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