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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01-20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08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本公司”)子公司焦作
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多多公司”)与焦作市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金铅公司”)、焦作市东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力
公司”)、张予中、张国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诉讼事项情况
    福多多公司与东方金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1 月 21 日
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4-009)。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多次组织
福多多公司和几名被诉人进行调解。鉴于被诉人东方金铅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同
时一名被诉人张国卓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参与法庭调解,公司与福多多公司咨询各
方意见,经审慎判断,为降低后续诉讼及执行风险,尽快收回预付货款,增加福
多多公司现金流动性和资金效益,福多多公司同意法庭调解,并暂时撤回对张国
卓的起诉。各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5 年 1 月 16 日,福多多公司收到焦作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焦民
三初字第 00004-1 号)和焦作中院《民事调解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 00004
号)。
    《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原告福多多公司在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
公司、张予中、张国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
诉。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多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福多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原告福多多公司在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
力公司、张予中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与原告福多多公司终止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签订的
原材料买卖合同。
    2.被告东方金铅公司返还原告福多多公司货款 1600 万元,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清: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付款的,东方金铅公司
按总货款 1800 万元付清货款;如果超过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付清货款,东方金
铅公司立即按 2083 万元付清货款,2015 年 4 月 1 日起福多多公司可以申请执行
总货款 2083 万元的余款。
    3.被告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对上述第 2 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各方当事人表示其他互不争执。
    5.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为 125262 元,由原告福多多公司、被告东方金铅公司
各负担 62631 元。
    6.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福多多公司已经在 2013 年度财务报告中针对此款项计提了 416.68 万元的坏
账准备,福多多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送达,该《民事调解书》执行后,不会对本公司 2014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 00004-1 号)
    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 00004 号)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