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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03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 2014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未占用公司资金。
    2、2011年11月4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日,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
任保证。同时,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对上述借款的保证提供反担
保。
    2011年度报告中,公司进一步披露了该项担保事项的风险,并计提预计负债
937.50万元。2012年9月4日,该笔担保借款到期,郑州铝业经营困难,未能按期
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偿还2500万元借款。2012年度报告中,公司再次披露了该项
担保事项的风险,并计提预计负债1250万元。
    2013年6月17日,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列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诉郑州铝业、多氟多借款合同案件第三人;依据多氟多提出的对第三人河南鸽瑞
诉讼保全申请,同时多氟多已经提供了位于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南侧的公司房产
做诉讼保全担保,依法冻结第三人河南鸽瑞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金额
的财产,裁定立即执行。
       2015年1月,公司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是:1、郑州铝业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
中信银行贷款2500万元及利息3261460.48元,共计28261460.48元;以后利息、
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2、多氟多
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中信银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与中
信银行初步协商,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书,先行代郑州铝业向中信银行偿还借
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罚息等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
利息后,要求反担保人河南鸽瑞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已将河南鸽瑞起诉至焦
作中院,并收到焦作中院送达的2014年焦民二初字第0005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我们认为,公司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该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
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五、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进行了认真核查、
鉴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双方就
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
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定。
     六、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
权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
    本页无正文,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栋   罗斌元   李颖江
                                           201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