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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8-07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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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2015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出
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的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
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3、2015年8月6日下午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河南省
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大厦第三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
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5 日-2015 年 8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5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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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5年7月31日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8名,持有股份5694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6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为0人,持有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0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会
议通知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6941020
股。同意5694102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票为
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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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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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赵振华




                                    见证律师:   郑国涛


                                                张凯丽(实习)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