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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5年10月)2015-10-22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及主
营业务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
“公司”)和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
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和主营商品的风险;
    (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正常经营和业务开展为前提,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
的的交易行为;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值
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
    第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商品期货;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
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
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在市场部及财务部、审计部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
务的相应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市场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审计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财务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在财务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市场部档案管理员兼任,在市场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套期保值范围为与公司采购原料对应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的品种和子
公司经营的有色金属商品。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套期保值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如超出上述标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建仓。建仓成交后,公司期货
交易员应及时向风险管理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报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
心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
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传递给风险管理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
公司总经理(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子公司总经理)。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
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
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市场部、财务部应提前做好
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市场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准备交割的
全额货款;
   (二)财务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
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
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
报告市场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采购部负责
人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出现风险时,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
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
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入金由公司期货交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入
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金给
予提示,由财务部与市场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
    第二十五条 资金调拨员对期货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
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
须立即向市场部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公司期货交易员严格
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六条 资金调拨员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公司期货交易员、会计核算员根
据每日收到的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套期保值账户结算日报告;审核
账单和结算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结算日报告发送给市
场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目前的期货套期保值投资,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当期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
    第二十九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以(取得时的交易价-交易费用)为初始确认
金额。
    第三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第三十一条 平仓时,处置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差为投资损益,并调整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
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
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
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