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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12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2015年12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
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
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6年1月11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截止2016年1月4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
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7名,网络
参会4名,共计持有股份53882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46589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会
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将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转为定期存款、进行结构性存款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3882467股。
    表决结果:同意53874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80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0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8000股,占0.17%;弃权0股。
    2、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3882467股。
    表决结果:同意53874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80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0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8000股,占0.17%;弃权0股。
    3、关于投资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3882467股。
    表决结果:同意53874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80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0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8000股,占0.17%;弃权0股。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3882467股。
    表决结果:同意53874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80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0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8000股,占0.17%;弃权0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赵振华




                                         见证律师: 杜增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