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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16年3月)2016-03-2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

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

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

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

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

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

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职

    第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

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

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

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

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

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河

南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

载。

                              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

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

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

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

任职,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

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

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

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

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