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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6年3月)2016-03-2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多氟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

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

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

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科,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科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的专职人员。审计科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七条 审计科对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科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科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科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科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科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科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科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审计科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科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科应当在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在重要

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在重要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审计科应当在业绩快报

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科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科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科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科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科应当建立工

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修
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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