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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6年3月)2016-03-2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其所持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

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超过 30%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

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但通过上述方式购买

的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

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