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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6年3月)2016-03-2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释义确定。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受本办法规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必要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对本制度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同时适用《公

 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对外投资管

 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该事项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规定,则该等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应适用本办法,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仍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 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

 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科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 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

 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

 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有权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

 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原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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