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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2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核查,《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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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的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3、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河南省焦
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
事长李云峰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
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

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4 名,持有股份 50212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56%。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46 人,

持有股份 10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1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3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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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

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0 股。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0 股。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0 股。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3 %;反对 2500 股,占 0.1767 %;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票为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票为 0 股。

     7.审议通过《高管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0 股。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0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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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票为 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2500 股,占 0.1767%;弃权 200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9.1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5 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6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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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7 董监高行为准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9.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票为 7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9.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 50312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 %;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票为 5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10.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13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票为 0 股。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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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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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赵振华



                                      见证律师: 赵振华   吴明明(实习)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