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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08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 2016 年度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况。
    2、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子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提供担保企业      被担保企业类别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母公司            子公司            2000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二、关于 2016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该分
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
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处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资产处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减少相关费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资产处置符合公司生产结构调节的需要,对公司主业的正
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并且上述处置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于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使用年
限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
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七、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
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
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八、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进行了认真核查、
鉴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双方就
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
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定。




                                  独立董事:李颖江
                                  罗斌元
                                  黄国宝


                                 201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