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7 年 7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7 年 7 月 17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省 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世 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6 日-2017 年 7 月 17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 1 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登记 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9 名,持有股份 114,776,5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5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东人 数为 4 人,持有股份 654,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289,1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5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3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6 还本付息方式 表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7 赎回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8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9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10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11 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12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8,7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弃权 0 股。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公司本次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公司本次 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30,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反对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1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 式叁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刘寒玉(实习) 签署日期:201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