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
了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
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
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0 日-2017 年 9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7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有股份 111,
333,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6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
东人数为 5 人,持有股份 3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 22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谷正彦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959,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 34,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471%;反对 34,2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29%;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谷正彦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959,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 34,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471%;反对 34,2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29%;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谷正彦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959,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 34,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471%;反对 34,2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29%;弃权 0 股。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党建工作章节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111,333,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34,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11%;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699%;反对 34,6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01%;弃权 0 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蒋华
(公章) 见证律师: 张凯丽
刘寒玉(实习)
签署日期: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