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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7-11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变更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签订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协议》,聘请光大证券担任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
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焦作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焦作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与中原银行焦作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乙 方 已 在 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410801010100000116,截止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85,987,935.80 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 3 亿 Ah 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
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虎、杨卫东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丙方应在支出
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丁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2、与交通银行焦作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乙 方 已 在 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418899991010003007256,截止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18,845,696.35 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 3 亿 Ah 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虎、杨卫东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丙方应在支出
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丁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