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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30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

了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

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

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0 名,持有股份 11

4,024,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390%。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

东人数为 10 人,持有股份 2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4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68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6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李世江、侯红军、李云峰、李凌云、韩世

军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906,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7312%;反对 2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

弃权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76%;反对 23,2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0%;弃权 8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刘寒玉


                                                  于红


                                    签署日期: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