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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 2017 年度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况。
    2、2017年8月23日和2017年9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子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提供担保企业   被担保企业类别   审批担保额度   担保实际发生金额   担保类型


   母公司          子公司        55,000万元     13,831.54万元     一般保证


   母公司         证券公司       50,000万元       20,000万元      一般保证


   合 计                        105,000万元     33,831.54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二、关于 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该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
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
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
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六、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
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进行了认真核查、
鉴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双方就
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
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定。




                                  独立董事:李颖江    罗斌元      黄国宝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