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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1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

8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

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3 名,持有股份 134,

223,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56%。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

东人数为 11 人,持有股份 16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4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

025,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8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44,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44,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

    3、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1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8 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1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301,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5,6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65%;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9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4,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 1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8,5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3%;反对 136,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侯红军、韩世军、

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25,832,586 股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同意 8,42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366%;反对 1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6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

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301,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5,6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65%;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于红


                                                   刘寒玉


                                     签署日期: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