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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19-06-21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9-032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与德国成可化
学工程和咨询公司(CHENCO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GMBH)(以
下简称“CHENCO”或“成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 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 年 7 月 21 日《关于仲
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1-037)、2012 年 2 月 23 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12-09)、2012 年 11 月 8 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 2012-60)、2013 年 6 月 1 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3-019)、
2013 年 7 月 3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27)、2013 年
8 月 22 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39)、
2013 年 8 月 27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3-040)、2014
年 7 月 26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2014
年 8 月 26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2015
年 1 月 23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2015
年 2 月 13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2015
年 3 月 7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 年
6 月 2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2017 年 5
月 17 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送达
的《执行通知书》(2019)豫 07 执 2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成可申请执行多氟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 53 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可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多氟多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裁决款项
56,462,782.59 元、执行费 123,863 元,合计 56,586,645.59 元。自受理之日起,
本院将依法随时向多氟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司向新乡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认为:新乡中院(2015)新中民三
初字第 53 号民事裁定已经明确对《仲裁裁决书》中的大部分款项不予承认,即:
成可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生效裁决还确认了成可公司
应当支付多氟多公司较大数额的款项,在将双方互相应付的款项折抵之后,多氟
多公司不仅不应向成可公司支付款项,反倒是成可公司应向多氟多公司支付款
项。如果计算到 2017 年 5 月 10 日,成可公司应付多氟多公司的数额为 2203503.48
人民币元。
    由于成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本案在执行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
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
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公司认为成可公司的执行请
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将《执行异议书》送交至新乡中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在按照新乡中院生效的(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 53 号民事裁定
扣除部分裁项之后,尤其是在将双方互相应付的款项折抵之后,多氟多不仅不应
向成可支付款项,反倒是成可应向多氟多支付款项。公司将保留向成可追偿的权
利。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执行异议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