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 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 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氟多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 露。 3、2020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14 名,持有股份 125,929,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412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10 人,持有股份 1,051,30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87,7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2,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972%;反对 2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0,2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97%;反对 257,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 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17,758,846 股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同意 9,081,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80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1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84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 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6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1%;反对 1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李芷婵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