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
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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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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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交易结束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有股份 125,919,1
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1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
股东人数为 7 人,持有股份 6,816,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96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2,442,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9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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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120%;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8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0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120%;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8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0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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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120%;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8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0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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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
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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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红
(公章) 见证律师: 于红
梁瑞霞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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