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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

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7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2/7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交易结束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有股份 125,919,1

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1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

股东人数为 7 人,持有股份 6,816,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96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2,442,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9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3/7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120%;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8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0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120%;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8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0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


                                4/7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4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120%;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8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0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1%;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5/7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

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6/7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红


        (公章)                           见证律师: 于红


                                                   梁瑞霞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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