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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多氟多关于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2021-02-24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多氟多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赵振华、周向辉作为经办律师,就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及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多氟多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之
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材料的
组成部分,并同意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多氟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
确定<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407 名激励
对 象 实 际 授 予 11,080,000.00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 公 司 股 本 由
683,920,481.00 股增加至 695,000,481.00 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
    8、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拟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
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多氟多本次调
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3 日
       2、预留授予数量:2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97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1.01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11.01 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8.8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具体分配情况如
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张小霞    副总经理           5.00             2.50%            0.01%

 2       赵永锋    副总经理           5.00             2.50%            0.01%

 3       王泽国    副总经理           5.00             2.50%            0.01%
                  董事会秘书、
 4        彭超                        5.00             2.50%            0.01%
                    副总经理
 5       闫春生    总工程师           5.00             2.50%            0.01%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175.00           87.50%            0.25%
  (业务)骨干(92 人)
         合计(97 人)               200.00           100.00%           0.2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48 个月。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7、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待改进(D)
    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在合格(70 分)以上的为考核达标。若激
    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
    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为待改进(D),则其相对应解除
限售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考核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待改进(D)

               90分(含)   80(含)-90(不含) 70(含)-80(不含)   70分(不含)
  考核得分
                  以上             分                   分                以下

个人层面系数                100%                       60%                 0

    8、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散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多氟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多氟多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多氟多也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多氟多
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多氟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多氟多实
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多氟
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周向辉



                                签署日期:202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