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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26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董晓丽、李芷婵(实习)

见证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氟

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

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1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16 名,持有股份 6,928,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14 人,持有股份 1,726,2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6,2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7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

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18,058,846 股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同意 8,632,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35%;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46%;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4,64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4%;反对 2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0%;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董晓丽



(公章)                           见证律师: 董晓丽

                                            李芷婵(实习)



                                签署日期: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