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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2020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

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

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

了充分披露。

    3、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32 名,持有股份 124,746,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9005%。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1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720,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6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9 人,持有股份 1,721,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70%。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1,0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7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1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280,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1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4,4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18%;反对 186,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

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18,058,846 股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同意 8,394,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35%;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李芷婵(实习)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