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 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 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 了充分披露。 3、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32 名,持有股份 124,746,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9005%。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1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720,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6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9 人,持有股份 1,721,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70%。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1,0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7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1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280,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1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4,4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18%;反对 186,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 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18,058,846 股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同意 8,394,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35%;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7,2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 1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李芷婵(实习)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