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1-07-01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多氟
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多
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多氟多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之
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必
备的法律文件,并同意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6
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进行注销,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80,000 股,回购资金合计为 444,800.00 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 6 名激励对象实际情况,
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监
事会对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
后认为:6 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因 4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退休,1
名激励对象死亡,以上 6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予以
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共计 80,000 股,占回购前已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2,970,000 股的 0.6168% ,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0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6 名激励
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5.56 元/股,合计股数 8 万,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44.48 万元。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多氟多
统一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周向辉
签署日期: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