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03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振华、李芷婵(实习)
见证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氟
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
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1 年 8 月 2 日(星期一)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8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
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3 名,持有股份 128,342,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12%。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4,815,5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85%。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49 人,持有股份 5,453,0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 49
人,持有股份 5,453,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77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8,07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反对 2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77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6,87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7%;反对 2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关于拟投资建设 100000 吨六氟磷酸锂及 40000 吨双氟磺酰亚
胺锂(LiFSI)和 10000 吨二氟磷酸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77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8,07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反对 2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李芷婵(实习)
签署日期: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