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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2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

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

充分披露。

    3、2022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2 年 4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1 名,持有股份 128,300,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7475%。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838,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10%。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75 人,持有股份 16,377,9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9%。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共

7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6,377,928 股 , 占 公司 总 股 本 的

2.13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4,48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60%;反对18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2,5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0%;反对188,3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8%;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4,48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60%;反对18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2,5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0%;反对188,3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8%;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3、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4,473,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584%;反对199,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11,5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6%;反对199,3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2%;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4、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49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743%;反对17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34,5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4%;反对176,372股,

占出席 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0.8724% %;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4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66%;反对187,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3,3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0%;反对187,5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8%;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6、关于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052,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673%;反对62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590,4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36%;反对620,4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2%;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7、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59,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2.1071%;反对11,41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1%;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97,10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147%;反对11,413,776股,

占出席 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56.4580 %;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8、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谷正彦、韩

世军、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119,468,146股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同意25,00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901%;反对19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1%;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12,2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1%;反对198,6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7%;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和关联方签订《建设工程框架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谷正彦、韩

世军、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119,468,146股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同意25,01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385%;反对186,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7%;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4,4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4%;反对186,4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4%;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10、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468,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548%;反对204,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6,3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9%;反对204,5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9%;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11、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4,48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81%;反对185,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5,6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3%;反对185,27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4%;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410,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2.2118%;反对11,26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39%;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8,60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41%;反对11,261,676股,

占出席 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55.7057 %;弃权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13、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7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413%;反对18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弃权6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08,0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14%;反对184,972股,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9150 % ;弃 权

6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李芷婵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