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7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公司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必备的法律文件,并同意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核查并发表核查
意见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
度内均考核达标即考核结果在良好(80 分)以上,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
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39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 除限 售的限 制性 股票 数量 为3,273,000 股 ,占 公司 股本总 额 的
0.4272%。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
拟解除限售的 397 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并发表独
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 397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对授予
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并同意公司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必须满足各项解除限售条件。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一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2021年公司完成营业收入7
三 核目标为: 7.99亿元,比2017-2019年
以2017-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 营业收入均值增长103.4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
(A)、良好(B)、合格(C)和待改进(D)四
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在合格(70 分)以上的
为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达到
合格及以上标准,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
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 2021年度,除1名激励对象
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
回购注销。 1名激励对象死亡,1名激
四 励对象考核为D,其余397名
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为待改进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
(D),则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优秀/良好/合格”,满
销。 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 待改进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等级 (D)
70分
90分 80(含)- 70(含)-
考核 (不
(含)以 90(不含) 80(不含)
得分 含)以
上 分 分
下
个人
层面 100% 60% 0
系数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已全部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本次解除限售现阶段需
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
条件已满足,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红
(公章) 经办律师: 于红
张灵芝
签署日期: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