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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4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振华、段玮(实习)

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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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

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

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3 年 2 月 23 日(星期四)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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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5 名,持有股份 136,412,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8078%。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2,154,4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67%。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15 人,持有股份 8,607,21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07,2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3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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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选举李世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462,33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15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204,723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74%。

    1.02 关于选举李凌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905,4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47,8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9%。

    1.03 关于选举李云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347,96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5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090,357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34%。

    1.04 关于选举谷正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892,4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34,8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3%。

    1.05 关于选举韩世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892,4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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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 99.9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34,8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3%。

    1.06 关于选举杨华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892,49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34,885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3%。

    上述非独立董事成员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成员。

    2.00 《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梁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998,5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40,9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3%。

    2.02 关于选举叶丽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983,5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25,9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1%。

    2.03 关于选举陈晓岚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983,59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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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 99.97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25,985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1%。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李世江先生、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

世军先生、杨华春先生与梁丽娟女士、叶丽君女士、陈晓岚女士 9 人

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算。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0 《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陈相举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5,036,0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11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78,4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809%。

    3.02 关于选举高永林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3,908,95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3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651,351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20%。

    3.03 关于选举田飞燕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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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45,039,09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1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81,485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954%。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新当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陈相举先生、高永林先生、田飞燕女士

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建利先生、王轶皓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

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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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段玮(实习)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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