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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8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的事项是按照当前实际经营业务审慎决定的,
公司名称、住所变更,能更好的体现公司目前的业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
的发展。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
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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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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