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保持公司中、英文名称和证券代码不变的基础上,公司证券中文简称由“必
康股份”变更为“延安必康”,证券英文简称由“Bicon”变更为“YanAn Bicon”,
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适应公司业务的开展,推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
实现,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的
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证券简称变更符合公司发展的
根本利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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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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