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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为公司在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
不超过 50 亿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开展业务和投融资等过程中的基
本操作效率,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降低成本,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
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公司按照相关审议程序审议该议案,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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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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