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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1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决策,同意调整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之全资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实施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进度,将项
目整体达到结项状态的时间期限延期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4号)核准,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
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陕西必康100%股权,并向李宗松、周
新基、陈耀民、何建东、薛俊五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 司 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方 式 向 上 述 五 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股
278,177,458 股,发行价格为 8.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9,999,999.72 元,扣
除与发行有关的承销费用人民币 34,8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85,199,999.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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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1040001 号”、“瑞华验字【2016】
41040002 号”《验资报告》。
    上述配套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陕西必康之全资子公司必康
新沂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

    二、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08年7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7月25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制度,2010年12月8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12月25日公司召开201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2014
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9月4日公司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8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修订版)。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
履行了申请和审批手续。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2016年4月8日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如东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
孙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中德证券分别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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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已经遵照履
行。
    (2)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是用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
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必康新沂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
2016年4月,原存放于中国银行如东支行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已分别划转至必康
新沂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
况如下:
    必康新沂在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0290188000185250,截至2016年4月14日,专户余额为13亿元。
    必康新沂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39899991010003001974(为了资金保值增值,已将资金转入通知存款账户,账号
为 739899999600003000142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 , 该 通 知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为
985,548,863.18元。
    (3)为降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18
年3月21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将存放于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资金999,520,193.10元(包括3月20日结转利息617,135.11元)转至在交通银行
徐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18年3月21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已经完成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与中德证券、江苏银行徐
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协议书》,原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
康新沂与中德证券、江苏银行徐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
止。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中德证券
于2018年3月28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5)为降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将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资金32,169.88元(包括8月16日结转利息6,329.43元)转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秦淮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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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已经完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徐州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与中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终止协议书》,原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中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375,234,953.67 元,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1,050,000,000.00 元 , 转 入 自 有 资 金
4,070,000.00 元,累计收到利息收入 16,721,176.64 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收
入 119,481,764.39 元,累计支付银行手续费 63,267.88 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174,719.20 元。
     四、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及延期原
因
     必康新沂“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募集资金净额2,285,199,999.72元,原计
划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由于智能制造领域技术革新及项
目实际进展情况,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9月3日分别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议案》。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

     目前“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整体建设已基本竣工,主要生产车间单机点
动调试已经完成,逐步进入联线调试阶段,进一步检测整条生产线的稳定性。配
套的质检中心建设已完成,试验用仪器与器具已开始安装调试,各岗位人员正在
进行岗前培训。公用系统、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的验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生产所需的智能制造领域的自动化设备、系统控制平台、信息技术平台已达
到规划要求,并新增了机器人和 AGV 智能设备。与西门子共同打造的柔性制造
系统已搭建完毕,车间控制系统 PCS7,生产制造执行系统 MES,厂房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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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 BMS 和环境监测系统 EMS,立体仓库及 AGV 小车等系统刚完成单点测试
与单工段运行测试,正在进行设备联调。项目结项前消防验收、节能验收、规划
验收和环保验收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由于药品、医疗器
械更新换代加速,市场需求变化较快,部分生产线相关设备的技术路径、选型仍
需局部调整。
     综上所述,该项目整体达到结项状态的时间期限延期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后的时间如下:
                          本次调整前预计     本次调整后预计       项目可行性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项目达到预定可     项目达到结项状       否发生重大变
                          使用状态日期           态日期                 化

       必康新沂的“制
 1     药生产线技改     2019 年 2 月 28 日   2019 年 7 月 31 日        否
         搬迁项目”



     五、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
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
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谨慎性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
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决策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对“制药生产线技改
搬迁项目”达到结项状态的期限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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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建设规模、项目内容及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的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监事会同意将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
项目”达到结项状态的时间期限延期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延安必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6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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